(2016)豫04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永辉与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611号原告郭永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74887P(1-1)。法定代表人任启龙,总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万彬彬,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诉被告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郭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郭永辉负担。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