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03号原告李某某,1972年2月1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杨某某,1970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邮寄费112.00元,均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