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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03号原告李某某,1972年2月1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杨某某,1970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元、邮寄费112.00元,均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