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赫与颜士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赫,颜士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391号原告:朱赫,男,2008年6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朱立国,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巴吉垒镇金马村洪家屯。被告:颜士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赫诉被告颜士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颜士军所有的吉01-C22**号大型轮式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颜士军所有的吉01-C22**号大型轮式拖拉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