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02恩平市金刚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金刚石建材有限公司,郑健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541号原告:恩平市金刚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法定代表人:黄番大。委托代理人:谭天柱,男。被告:郑健宏,男,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金刚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金刚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健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恩平市金刚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月张健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素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