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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戴江宽与陆四虎、埇桥区二轻总会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江宽,宿州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陆四虎,埇桥区二轻总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996号原告戴江宽,男,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牛德本,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工人路。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被告陆四虎,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埇桥区二轻总会(轻工业协会,宿州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股东)。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号。会长:笪应菊。原告戴江宽诉被告宿州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被告陆四虎、被告埇桥区二轻总会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戴江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江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江宽撤回对被告被告宿州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被告陆四虎、被告埇桥区二轻总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戴江宽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