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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布仁道特呼诉谢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仁道特呼,谢冬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反诉被告)布仁道特呼,男。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郝翠平,系布仁道特呼小姨子。被告(反诉原告)谢冬梅,女。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兰,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布仁道特呼与被告(反诉原告)谢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布仁道特呼与反诉原告谢冬梅于2016年4月12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布仁道特呼与反诉原告谢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本诉原告布仁道特呼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谢冬梅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本诉原告布仁道特呼负担,反诉费400元由反诉原告谢冬梅负担。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艳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