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张华荣、马荣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张华荣,马荣桃,张华林,张荣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899610615H。代表人:张昌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贵权,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韦惠,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华荣,男,壮族。被告:马荣桃,女,壮族。被告:张华林,男,壮族。被告:张荣良,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张华荣、马荣桃、张华林、张荣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起诉后已还清所欠借款本息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