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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占珍玉与温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珍玉,温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32号原告占珍玉,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温丽梅,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珍玉与被告温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珍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温丽梅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90000元为限。原告占珍玉提供自有的闽G×××××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占珍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被告温丽梅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900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占珍玉所有的闽G×××××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以人民币90000元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