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393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其与被告蔡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以其与被告蔡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光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