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莹与李钊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李钊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莹。被执行人李钊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钊铭(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钊铭自愿在2017年3月2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76元、执行费343元。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艺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