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蔡云壮与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壮,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41号原告蔡云壮,居民。委托代理人蔡云桂,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盐城市开发大道盐都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范龙华,局长。原告蔡云壮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云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云壮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云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云壮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