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袁玲与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玲,黄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986号原告袁玲,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黄浩,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袁玲诉被告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袁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袁玲负担。审 判 员 蔡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媚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