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核87658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文道远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文道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核87658159号被告人文道远,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武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临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道远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元凤、李杰、李文友、胡鲜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文道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文道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元凤、李杰、李文友、胡鲜田丧葬费2426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元凤、李杰、李文友、胡鲜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报送本院核准。经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云担任被告人文道远的辩护人为文道远提供辩护。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复核终结。被告人文道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文道远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文道远因怀疑妻子贺某甲与朋友李某某(殁年43岁)关系暧昧,于2015年1月19日与贺某甲协议离婚,文道远因此对李某某心生怨恨。同年3月18日12时许,文道远骑摩托车去临武县汾市镇东林庵,途经汾市镇南岸村老桥时看见李某某驾驶黑色本田轿车进入南岸村,便认为李某某是来接贺某甲的,遂从路边一家禽店铺的砧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放在摩托车上,骑车尾随李某某的车进入南岸村一空坪内。李某某下车后,文道远上前与李某某理论,两人发生争执。文道远从摩托车上拿起菜刀朝李某某颈部猛砍,李某某倒地后,文道远继续砍击李某某数刀,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颈部遭锐器多次砍击,致颈部大动脉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同日14时30分许,文道远在其姨父肖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芙蓉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贺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13时许,他在南岸村贺家门楼前的场坪上看见一辆汽车,车旁躺了一个人,肠子都流出来了,脖子上有一个很大的口子,地上有一滩血。他当即打电话报警。2、临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尸)鉴(法医)字[2015]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李冬生系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颈部,致颈部大动脉断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4、临武县公安局检查、提取笔录:①公安民警从案发现场提取到1处血泊、2处血迹;②在文道远的蛋糕店内提取了1把带血的菜刀;③提取了文道远的血样,左、右手指甲缝擦拭物,右手背第二、三掌指关节处、棕色“特步”运动鞋鞋面上、黑白碎花连帽夹克背部和帽子上及文道远摩托车左前护板后侧工具篮内的红色斑迹;④死者李某某所穿的长袖T恤1件、灰色休闲裤1条、血样1份。5、被告人文道远指认笔录:2015年3月19日14时许,文道远指认临武县汾市镇南岸村门楼前的空坪系其作案现场;南岸村老桥头靠西侧一栋居民楼一楼门面的砧板系其拿作案用菜刀的地点;文道远经营的蛋糕店西北角的一张桌子下面系其丢弃作案用菜刀的地点。6、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法物)字[2015]245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文道远右手手背第二、三掌指关节处擦拭物、外套背部的血迹、外套帽子上的血迹、右鞋鞋面上的擦拭物、摩托车左侧护板上的血迹,李某某倒地后头部处的血泊、右侧地面上的血迹及菜刀刀刃上的血迹检出的生物成分为李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4.84×1019以上;李某某是李正龙生物学父亲的似然比率(LR)为1.78×109以上,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以上。7、被告人文道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文道远经混杂辨认一组菜刀照片,确认从文道远蛋糕店内提取到的菜刀系其作案时使用的菜刀。8、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18日13时许,她从对面的商店回来,看见一个人拿了她家的菜刀往汾市河方向走了,她追过去但没有追到。那把菜刀大概有二三十厘米长,十二三厘米宽,刀柄是木质的,大概十厘米长。唐某某经混杂辨认一组菜刀照片,确认从文道远蛋糕店内提取的菜刀是被人从她店铺内拿走的那把菜刀。9、证人贺某丙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中午,他听到屋外有人讲话,开门后看到离他家八九米的地方停着一台越野车和一辆摩托车,车旁有一男子正拿着东西打地上的一个人。打了几下后,打人的男子就骑摩托车离开了。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13时许,她外甥文道远来到她家说自己杀了人,准备去自首,要她照顾自己的两个孩子。她叫丈夫肖某某陪着文道远去芙蓉派出所自首。11、证人肖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下午,他在邻居家打牌时,陈某某叫他回家。回家后,文道远跟他说原本只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但后来把被害人杀了。文道远要去自首,他就带文道远去了芙蓉派出所。1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14时许,他在芙蓉派出所值班,一名自称文道远的男子来派出所讲杀了人要投案自首。13、证人贺某甲的证言:2003年,她和前夫文道远在宜章县迎春镇开了一间修车店,后李某某夫妇在隔壁卖轮胎,相互就认识了。她和李某某聊得来,两人会偶尔打电话或是发微信联系,文道远就怀疑她和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5年1月19日,她和文道远协议离婚。离婚前她和李某某只是普通朋友,离婚后才和李某某发生了超出朋友的关系。同年3月18日中午,李某某打电话说等会过来找她。一个多小时后,临武县公安局的人来了,她才知道李某某被文道远杀死了。14、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芙蓉派出所到案经过:2015年3月18日下午14时30分,文道远来派出所投案,称在临武县汾市镇用菜刀将一名李姓男子砍死。15、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李某某、文道远的年龄、身份等基本信息。16、被告人文道远的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道远因怀疑他人与其妻关系暧昧而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文道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道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文道远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文道远仅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关系暧昧,之后报复杀死被害人,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文道远事先准备作案工具,连续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文道远犯罪后自首,对文道远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量刑适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一初字第2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道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赫荣生代理审判员 肖 莉代理审判员 卿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咏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