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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根富申请执行张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富,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陈根富申请执行张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志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根富支付人民币152015元。一审诉讼费3404元,二审诉讼费3799元,合计7203元由张志林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为2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林银行存款16139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