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魏宝环与李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环,李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626号原告魏宝环,女,生于1967年4月21日,汉族,住陕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恩厚,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李冠杰,男,生于2000年10月17日,汉族,住陕州区。法定代理人李帅军,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环与被告李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宝环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宝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魏宝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