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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昌发与被执行人陈鹏兵、陈爱秀、陈桂秀人身财产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发,陈鹏兵,陈桂秀,陈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发。被执行人陈鹏兵、陈桂秀、陈爱秀。本院在执行人陈昌发与被执行人陈鹏兵、陈爱秀、陈桂秀人身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昌发、陈鹏兵以被执行人陈鹏兵、陈爱秀、陈桂秀现在外打工,无法查找其下落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陈昌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审判员 李金星二○一六年四月十二书 记 员 唐泽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