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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杜振奇等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杜振奇,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68号申请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少凌,任南召县白土岗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杜振奇,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桂荣,女,生于1977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杜振奇、王桂荣夫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本院(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9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二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57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各被执行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教育,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下余款项分期缴纳。为此,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任耀辉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长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