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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742号原告董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