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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何共权与佛山市南海辉洋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共权,佛山市南海辉洋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廖敏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何共权,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0633。被告:佛山市南海辉洋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丰华毛巾制品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博宁。第三人:廖敏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27。委托代理人:陈嘉敏,系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系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共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辉洋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送达了本院发出的于2016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的传票,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共权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秀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