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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石军与李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军,李方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787号原告杨石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方学,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杨石军诉被告李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石军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石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杨石军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石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