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石军与李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军,李方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787号原告杨石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方学,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杨石军诉被告李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石军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石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杨石军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石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