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任金凤与王贡良、陈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凤,王贡良,陈银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487号原告任金凤。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贡良。被告陈银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凤与被告王贡良、陈银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