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麦欠兰与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欠兰,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欠兰。委托代理人:董云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海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荣。委托代理人:刘昕,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麦欠兰与上诉人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本案诉讼。本院认为,麦欠兰与金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金亚公司与麦欠兰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麦欠兰原工作部门及岗位被撤销后,金亚公司应当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为麦欠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深圳,金亚公司拟为麦欠兰安排的福永仓库主管工作地点也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但该工作地点确与其家庭住址相距甚远,故麦欠兰予以拒绝,在情理之中。此后,金亚公司未再未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变更方案与麦欠兰进行协商,故麦欠兰在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未能为金亚公司提供劳动,责任不在麦欠兰。据此,金亚公司以麦欠兰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麦欠兰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审判令双方继续履行2013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麦欠兰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网络客服(孕期内无需上晚班),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工资结构为底薪2700元、餐补225元、交通补贴225元、保密费225元、年休假工资700元及提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处理并无不妥,故本院予以维持。金亚公司应向麦欠兰支付工资金额的认定问题。经审查,原审判令金亚公司支付麦欠兰2014年12月份工资4232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204元、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14411.28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2015年4月24日后的工资,发生在麦欠兰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金亚公司应向麦欠兰支付律师费金额的认定问题。经审核,原审根据麦欠兰在案件中的胜诉比例,判令金亚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的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麦欠兰与金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麦欠兰与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