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031号唐周云与李成双,黄海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周云,李成双,黄海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031号原告唐周云,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8712。被告李成双,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434。被告黄海怡,女,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委托代理人李成双,即本案被告一。原告唐周云诉被告李成双、黄海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泽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唐周云、被告兼黄海怡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周云诉称:被告李成双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就有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被告黄海怡在协议上也签名确认。然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成双仍拖欠借款未还。因被告黄海怡与李成双是夫妻关系,原告遂诉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成双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由于被告目前资金周转不足,无法即时清偿借款。原告提供借款协议、收据各一份,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证据原件,其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陈述以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期满后仍拖欠借款不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应当足额向原告清偿。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逾期利率,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原告可主张从逾期之日起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原告诉请按照每月3%的利率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法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黄海怡在借款协议中签名确认,而且与被告李成双为夫妻关系,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黄海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周云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海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99元、保全费1045元,合共2244元,由被告李成双、黄海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婉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