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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勋与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勋,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联谊设备机械租赁部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民主路82号。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法定代表人:明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靳峰,男,1979年4月5日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该公司的负责人靳峰涉嫌诈骗,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中,该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其财产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各院所有民事执行民事案件,不得处置暂缓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吉林省乌拉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万家村五社,所有权证号为G34-027187,建筑面积为96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G34-001595,建筑面积为1,983.9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G34-027186,建筑面积为2280平方米的房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