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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367号原告:盛某某,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