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367号原告:盛某某,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