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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80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