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80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