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崔莲与孙福、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莲,孙福,陈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757号原告崔莲,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孙福,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秋菊,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莲诉被告孙福、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福、陈秋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莲撤回对被告孙福、陈秋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崔莲承担(已预交)。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兰景贺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