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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善芳与陈家军、冯念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善芳,陈家军,冯念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1541号原告黄善芳,无业。被告陈家军,个体户。被告冯念祥,个体户。原告黄善芳与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善芳及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善芳诉称,原告同两被告于2010年合伙做XX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期间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3500元整,其中100000元工程款已由两被告付给原告。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付给原告2010年合伙做工程期间尚欠工程款人民币3500元。被告陈家军辩称,工程款103500元是事实,三层顶女儿墙的3000元已经在本案之前的关联案件中支付给原告,合计向原告支付了103000元。被告冯念祥辩称工程账目都是由被告陈家军计算。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借用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盱眙县XX中心小学幼儿园综合楼工程。该工程木工部分由被告陈家军、冯念祥转包给原告黄善芳施工,2011年9月14日由被告冯念祥与原告黄善芳签订了协议书一份。2012年6月19日,原告黄善芳与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又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协议书,木工黄善芳明天(即6月20日)楼房三层顶造型,限期一星期左右完成(包括錾模、拆模及所有木工工程由黄善芳负责)如果未做扣除现金陆仟元。(三层顶女儿墙工程款3000元整),协议人:黄善芳,冯念祥,陈家军。2012年6月19日。”同日,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黄善芳,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黄善芳工程款拾万叁千伍百元整(计103500元),(期限2012.6.20-2012.8.20),此据,冯念祥,陈家军,2012.6.19。”后被告陈家军、冯念祥支付了103000元工程款给原告黄善芳。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黄善芳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一份、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陈家军提供收条一份、协议书一份、(2015)盱管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冯念祥当庭陈述女儿墙是在工程款之外另加3000元,由原告黄善芳施工。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双方工程款应为106500元。原告黄善芳按约定施工完毕,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陈家军、冯念祥已给付103000元,尚欠3500元应当给付原告黄善芳。原告黄善芳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支付给案外人陈秀军的2600元木工立半圆工资款,基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结合关联案件庭审笔录,该款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对被告支付的该款项被告如有争议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家军、冯念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善芳工程款3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家军、冯念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洪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