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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李泓才,局长。机构代码01132795-7被执行人欧亚达(汉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汉川市。法定代表人徐良喜机构代码57371039-2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4)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