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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雷某勋与雷某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勋,雷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勋,汉族。被执行人雷某恒,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勋与被执行人雷某恒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蓝山县塔峰西路271号房屋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及湘m63602车辆登记证,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同时申请人将判决的70万元和蓝城上郡和风苑c1202房屋钥匙云交付给被执行人,但蓝城上郡和风苑c1202房产证是抵押贷款,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法民一重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宏 长审判员 欧阳金梅审判员 魏  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标 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着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