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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叶祥云与丁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云,丁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286号原告:叶祥云。委托代理人:周官宝,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宝玉。原告叶祥云与被告丁宝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丁宝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祥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官宝、被告丁宝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丁宝玉向原告叶祥云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利息。2013年2月9日双方对前期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丁宝玉重新出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此后被告并未归还该借款本金,经原告叶祥云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宝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祥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丁宝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陈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