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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姜德安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5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德安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德安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宏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宏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