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苏敏与周良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苏敏,周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黄苏敏。被执行人:周良光。黄苏敏与周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良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良光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黄苏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良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黄苏敏借款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二、支付黄苏敏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良光银行存款1130.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