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三圣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春之声实业有限公司,郭继德,郭朋飞,郭朋云,张作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74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郭骁,行长。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继德,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志,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三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萍,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三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萍,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春之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朋云,职务董事长被告郭继德,汉族。被告郭朋飞,汉族。被告郭朋云,汉族。被告张作芹,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滕州市嘉能煤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九被告循环资金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九被告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