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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小华与许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华,许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436号原告沈小华。被告许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华与被告许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小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小华负担。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