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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海东诉郭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东,郭兴怀,郭占荣,王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757号原告王海东,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兴怀,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占荣,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林祥,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东诉被告郭兴怀、郭占荣、王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王海东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郃春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