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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勇与郜玉信、张永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郜玉信,张永兵,于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赵勇。被告:郜玉信。被告:张永兵。被告:于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郜玉信、张永兵、于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 判 长  郭红玲人民陪审员  胡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