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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枢与城口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枢,城口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29行初13号原告徐枢,男。被告城口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负责人蔡向阳,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枢诉不服被告城口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枢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枢负担。审判员  莫明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栋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