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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大治、何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02号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座6层607室。法定代表人:张克朋,执行董事。被告:王大治,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何春艳,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1810室。法定代表人:王大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斌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77号盛世名城.丽景花园A-6幢606室(合蜀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雨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