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78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万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