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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民委会与张克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民委会,张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薛子平,主任。被执行人张克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民委会与被执行人张克良为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康仙庄乡康仙庄村民委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统计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