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曲比拉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05号罪犯曲比拉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5日作出(1997)乐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比拉洛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脱逃,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西昌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比拉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七年六个月十九天,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1年9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曲比拉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曲比拉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曲比拉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比拉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63.3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曲比拉洛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比拉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