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9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超锋与杨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锋,杨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718号原告刘超锋,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雨,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锋诉被告杨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