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超锋与杨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锋,杨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718号原告刘超锋,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雨,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锋诉被告杨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