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男,汉族,个体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和建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辩护人黄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一次建议延期一个月并获准许。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和建人、黄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一天5时许,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莫某某(绰号:“蕃薯聪”)、彭国荣(绰号:“三十七”)、彭永康(绰号:“九叔”)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大润发超市地下停车场,用“7”字形六角头撬盗杜春生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奇瑞牌小轿车(车牌号:桂E×××××;车架号:LVVDC11A77D080878;发动机号:FF7C08748;价值32200元)。因未能撬开电源锁,彭国荣打电话给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抵现场后,明知该车是赃物而驾驶桂W×××××号银色五菱面包车将赃车拖至驿马镇驿马路其经营的明顺汽车修理厂予以掩饰、隐瞒。被告人沈某将上述有撬盗痕迹的赃物汽车修理好后交付给莫某某等人,收取“修理费”2900元。二、2014年2月初一天19时许,莫某某、彭国荣、彭永康窜至大润发超市地下停车场,撬盗彭彩霞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思威牌CRV越野车(车牌号:鲁G×××××;车架号:LVHRM4853C5061216;发动机号:1061186;价值225000元)。因未能撬开方向盘锁,彭国荣打电话给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抵现场后,明知该车是有明显被撬痕迹的赃物而驾驶桂W×××××号银色五菱面包车将赃车拖至驿马镇驿马路其经营的明顺汽车修理厂予以掩饰、隐瞒。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车收缴并发还被害人。三、2014年2月4日4时许,莫某某、彭国荣、彭永康窜至大润发超市地下停车场,用“7”字形六角头撬盗蒋芳芳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别克轿车(车牌号:粤A×××××;车架号:LSGJA52U89S072231;发动机号:96150392;价值51805元),因未能撬开电源锁,彭国荣打电话给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抵现场后,明知该车是赃物而驾驶桂W×××××号银色五菱面包车将赃车拖至驿马镇驿马路其经营的明顺汽车修理厂予以掩饰、隐瞒。被告人沈某将上述有撬盗痕迹的赃车修理后交付彭国荣。四、盗得上述别克轿车后,莫某某、彭国荣、彭永康与被告人陈某在大润发超市地下停车场,用“7”字形六角头撬盗叶松英停放的一辆橙色奇瑞牌汽车(车牌号:浙H×××××;车架号:LVVDB11B2BD170749;发动机号:WABC04068;价值41248元),因未能撬开电源锁,彭国荣打电话给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抵现场后,明知该车是赃物而驾驶桂W×××××号银色五菱面包车将赃车拖至驿马镇驿马路其经营的明顺汽车修理厂予以掩饰、隐瞒。被告人沈某修好上述有撬盗痕迹的赃车后,被告人陈某将赃车留用。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9月30日23时许驾驶上述赃车(改挂粤B×××××号假牌)至北海市海城区长青公园北门停车场处停放后,携带毒品至公园路西塘卫生所旁的巴马特产专卖店门前向何富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已将上述奇瑞牌汽车收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沈某后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收缴桂W×××××号五菱面包车。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人民币41248元;被告人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次,价值总额人民币35025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曾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上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后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计算至2029年10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承余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人民陪审员 赖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江凤附:本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