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梁献伟、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梁献伟,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李志远,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被告梁献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莉,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李志远与被告梁献伟、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志远承担。审 判 长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