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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梁献伟、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梁献伟,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98号原告李志远,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被告梁献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莉,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李志远与被告梁献伟、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志远承担。审 判 长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