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2015)常民一初字第1025号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已和解的事实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斌代理审判员 刘江玲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