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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余兆旺与蓝杭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兆旺,蓝杭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306号原告余兆旺,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蓝立仁,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蓝杭桥,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受理原告余兆旺与被告蓝杭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蓝杭桥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兆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兆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10元,撤诉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余兆旺负担。审 判 员  吴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桂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