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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265号原告孙某,女。被告豆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启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