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265号原告孙某,女。被告豆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启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