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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1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于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