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家坤与赵阳管辖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坤,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坤,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阳,女,汉族。上诉人张家坤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昆明,已在昆明市民生银行北市区支行工作近两年,故请求: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赵阳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因离婚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辖区经常居住的事实,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